期货交易合约相关知识解读(一)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它是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期货交易的参与者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转移价格风险,获取风险收益。期货合约是在现货合约和现货远期合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期货合约条款的标准化。
对于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交割等级、替代品的折价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月份等都是标准化的,这就使得期货合约具有了普适性。在期货合约中,只有期货价格是唯一的变量,它是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产生的。
二。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和设计基础
期货合约条款的设计对期货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期货交易能否活跃至关重要。
1.合同名称
合约名称应当标明合约的品种名称和上市交易所名称。以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白糖合约为例。合约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食糖期货合约”。合同名称要简洁明了,避免混淆。
2.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份期货合约所代表的标的商品的数量。比如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一手糖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确定一个期货合约的交易单元规模,主要考虑合约标的物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和商品的现货交易习惯。
3.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用于对期货合约报价的单位,即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糖、大豆等国内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吨。
4.最低价格变化
最小变动价格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公开竞价过程中,合约标的物单位价格的报价的最小变动值。最小变动价格乘以交易单位就是合同价格的最小变动值。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合约的最小波动价格为1元/吨,即每个合约的最小波动值为1元/吨 10吨=10元。
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必须是合约规定的最小可变价格的整数倍。期货合约最低波动价格的确定,通常取决于合约标的商品的种类、性质、市场价格波动和商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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