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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22-12-11 14:38:46 来源:期货学院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百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百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的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名称含义如下: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保证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资金担保,体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第一次销售时存入的定金为初始定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根据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通知追加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存放在期货交易所,为交易结算而提前准备的款项。就是没有被合约占用的押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损益是指初始成交价合约和成交价平仓计算的已实现损益。

浮动损益又称持仓损益,是指根据合约初始成交价和结算日结算价计算的潜在损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其投资者的预算管理水平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法设立,其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由会员以& quot会员费& quot。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的期货结算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会员投资的期货交易所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所有,由董事会管理。

对于会员投入的资金和属于会员的其他资产,期货交易所应当确保其安全完整,并保持较强的流动性。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交易条件、弥补亏损或者购买适销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用途。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为会员提供基础交易席位。会员申请另一个交易席位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既定标准向会员一次性收取席位占用费,作为应付款管理。

根据占用席位和期货交易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度会员费计入当年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支付的监管费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八,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税后净利润不得用于分红,但应全部转入盈余公积金,以弥补未来年度l

第九条。在持续经营期间,经董事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在清偿申请退会、转会或者注销会员的全部债务后,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其资产:

(一)会员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追加席位所缴纳的席位占用费,按原金额退还;

(2)列为营业收入的会员年费不予退还;

(3)构成注册资本的会费,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年终可按原认缴额退还;会员依据章程转让会员资格的,不予退还。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向各会员支付的保证金必须单独核算,列为流动负债管理,并存放在单独的银行账户。银行支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应转移给会员。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其会员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会员未按规定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以弥补会员的损失。

依法处分会员抵押财产所得,如有盈余弥补会员损失的,应当返还会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抵押财产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价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每个交易日的所有交易账户必须在当日结算,并通知会员。至少每月编制一份具有固定格式和结算专用章的资金结算清单,并交付给会员,作为会员核对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必须加强对会员的保证金管理。每个交易日日终必须结算所有会员的盈亏平仓和浮动盈亏,相应调整盈利会员和亏损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实行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会员的浮动利润不得计算为新开仓所需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会员合约期货交易所成交或者进行实物交割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会员收取手续费,全额计入营业收入。

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交易量较大且在手续费上支付较多的会员,可在下期通过减少手续给予优惠,不得向会员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或返点。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向会员收取的收入(包括对会员的折价和减收)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但是,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属于期货交易所的资金损失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以货币资金形式存放在专门账户。专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因期货市场剧烈变动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批准,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应当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累计风险准备金余额不足以弥补的,应按规定用后期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后,不再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六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账户的保证金赔偿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期货交易所予以赔偿,并享有追偿权。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经期货交易所董事会审议并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用风险准备金弥补。

期货交易所的罚款收入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后,期货交易所因空头会员违约未能提交商品而不得不公开购买交易商品的,或者因多头会员违约未能收到商品而不得不拍卖交易商品的,按代理处理。多头会员实际买入价格与交割价格的差额或空头会员实际拍卖价格与交割价格的差额及相关费用由违约会员承担。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由于仓单的实物质量、数量、付款或交割时间等违约问题,期货交易所对责任方的违约金转移给受损方。

第十九条。期货交易所结算和划拨保证金、交易损益等资金。通过账户转账,不得以现金结算。

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交期货交易所董事会审议,并报送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会员有权了解期货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第三章期货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期货经纪机构是从事期货市场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除非本规定另有规定,否则应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费应当作为长期投资,按照历史成本核算。

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追加席位支付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管理。

每年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计算机、信息、培训、业务招待、房屋租赁等费用,作为当期营业费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机构申请退会、转会或者注销会员资格,应当在结清期货交易业务后,向期货交易所缴纳所欠费用。原交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费退还,收回长期投资。如有差异,则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由于期货交易所是非盈利的会员制法人,期货经纪机构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投资不得超过原会员费的数额,但期货交易所依法进行清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对申请开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查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有效批准文件,检查其主要业务范围和财务状况,确定其是否具备期货交易资格。未经检查确认或者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其开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从事期货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个人合伙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结算账户时,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规定,首先与客户签署必要的开户文件。特别是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需要取得客户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指定开户资金分配人的证明,并完成预约认证等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照每个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的交易委托,必须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内。对于客户的浮动损益,应每日调整客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金额。客户的浮动利润不得计算为新开仓所需的保证金。

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cus

从期货交易所划转的结算准备金的存款利息,作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处理。对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利息收入计入期货经纪机构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期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可以接受客户缴纳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其中,以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作为抵押物时,按市值折价比例不得低于10%。

发生损失,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平仓进行强制执行,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弥补其未及时收回保证金造成的损失。

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得弥补客户损失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客户。

第二十九条代理交易成交后,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收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拿回扣招揽客户。向客户提供业务优惠时,可通过降低手续费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第三十条。平仓或了结合约通过时,期货经纪机构根据客户指令平仓或合约初始成交价格与平仓或交割价格的差额,确认客户已实现平仓。

第三十一条。期货经纪机构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结算客户保证金、交易盈亏时,必须每天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单、平仓盈亏单、浮动盈亏单、资金结算单等凭证,作为客户进场的依据。

客户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通过转账结算进行收付,不允许现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期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坚持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结算资金的管理。

对于客户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客户逾期付款超过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视同坏账损失,经确认后按第三十四条处理。

前款规定将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其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章程或者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期货经纪机构要完善包括交易员在内的从业人员工资分配制度。对临时招用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员工,其劳务费可按最高净收入4% (代理手续费)的比例和合同约定的方式从营业外支出中支付,其个人所得税可依法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期货经纪机构可按代理手续费应付期货交易所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计入营业费用。但是,当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

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期货经纪机构的长期负债,应当单独核算,专门用于冲减期货经纪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承担的交易损失和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确认的坏账损失。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弥补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期货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清算时

第三十六条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和期货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章期货投资企业

第三十七条。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企业要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

企业用于交易的资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入市场前,应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确定最高投资限额,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

进入市场的企业必须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资金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期货交易。

连续三年亏损或无力支付、濒临破产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八条。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所需的资金必须有合法的来源。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期货交易:

一是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或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个人负债。

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向其他单位借入资金或者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期货交易。

第三十九条、企业会计部门应做好保证金限额内的资金安排和调度工作。期货交易者提出的保证金要求,必须经过认真审核,报企业主管财务经理或总会计师批准后分配。

第四十条企业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当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为取得基本席位以外的席位而支付的席位占用费,应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年费包含在管理费中。

企业转让会员资格、申请退出或注销会员资格收回的会员费,应作为长期投资核销;如有差异,则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企业对违规交易处以的罚款,扣除责任人员承担的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应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合约成交或进行实物交割时,企业实际支付给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手续费,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手续费后,不得支付佣金、劳务费等。对经纪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二条。企业通过平仓或者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合约时,应当根据交易记录单和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出具的平仓盈亏清单、资金结算清单,将已实现的交易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不得挂账。

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应单独设置损益账户进行核算。期货交易的年损益是:

交易损益=平仓损益-交易手续费+会员变更收入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买入或卖出但未进行反向交易的期货合约,企业应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出具的浮动盈亏清单和资金结算单调整保证金账户金额,并相应设立专门账户,作为一种待处理的财产损失,不计入当期损益,但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市场剧烈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保证金不足时,应立即采取止损措施,积极补充追加保证金。同时,国有或

第四十五条。企业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或者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以及企业与期货经纪机构或者期货交易所之间的资金结算,必须单独核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企业期货交易人员和资金结算人员必须严格分开。期货交易者在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账户调度资金时,必须经过会计部门审核,并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企业会计部门应当对存在期货经纪机构或者期货交易所账户的资金实行每日做市制度,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者期货交易所每日出具的相关账单,及时核对,及时调整账户,加强监管。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平仓之前因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时,应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的资金结算及相关文件,以平仓的结算价进行套期保值,计算平仓的损益。然后,做空企业提交实物交割仓单,按照结算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多头企业应按结算价格支付实物交割款。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后,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结转实物交割货款后,长期企业购买商品,短期企业销售商品,在价格、税费、费用等方面的财务处理。都是按照现货进行商品购销业务的。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由于实物的质量、数量、货款或交割时间等原因,期货交易所会进行经济处罚。责任方支付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受害方收到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七条。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执行本规定后,其他财务管理问题仍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不同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比照本规定适用于期货投资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期货交易实体的财务监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规定不改正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经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批准兼营商品期货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自营业务按& quot期货投资企业& quot;Its代理业务部分参照期货经纪机构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发布前,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的实际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过渡,改按本规定进行监管。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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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期货怎么开户 期货基本面分析 本文来源:期货学院责任编辑:期货交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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