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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2022-12-11 14:38:54 来源:期货学院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百科: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19日颁布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百科: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19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达标。

第四条期货公司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以及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其他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 quot净资本& quot本办法所称综合风险监管指标是指以期货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根据流动性状况对资产负债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补充的保证金不足-/+其他调整。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的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收回性等不同情况,调整不同比例的资产风险。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应当根据类别和流动性调整不同比例。分类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账龄及其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比例调整应收账款风险。分类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比例调整风险。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减少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 quot期货风险准备金& quot以及其他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

除了& quot期货风险准备金& quot,期货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认为某项负债需要调整的,应当添加附注,详细说明该负债所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调整负债。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如果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派出关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记入& quot应收风险损失& quot。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将借入的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带有次级债的长期借款,在计算净资本时,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在计算达到规定最低金额的结算准备金时予以扣除。如果客户的保证金在报告提交日之前已经足额追加,期货公司可以在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记入& quot应收风险损失& quot。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二)净资本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折算的平均金额(净资本/营业部数量)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4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人民币9000万元;

(2)客户权益总额的6%及其非结算会员权益或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定预警标准。风险监管指标的预警标准是& quot不低于& quot某个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而风险监管指标的预警标准是& quot不高于& quot某标准为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告,并于每年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每周或者每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第二十六条期货合约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和制表人

期货公司应当保存书面风险监管报告,相应负责人员应当在书面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该声明应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应由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取得股东签字的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管指标较上月变化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全体董事和股东。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并向公司全体董事作出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未按时报送风险监管报告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逾期未提交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评估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并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公司发出警示函,并抄送全体股东。

(二)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公司需要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临时报告,说明相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三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整改后,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解除相关监管措施

(三)负债和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除客户权益以外的对外负债。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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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期货怎么开户 期货基本面分析 本文来源:期货学院责任编辑:期货交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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