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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股票期权试点交易管理办法

2023-01-30 20:49:44 来源:期货知识

股票试点交易管理办法期权:为规范股票试点交易行为,维护股票试点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试点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0755-0股票期权

股票试点交易管理办法期权:为规范股票试点交易行为,维护股票试点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试点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0755-5ed05651f895b1b5a15ea5b91a9ca1d9.jpg0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0750。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以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股票,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约定买方有权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股票,并跟踪股票指数合约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

第三条 股票交易期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禁止利用股票进行市场和跨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期权禁止交易。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期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的交易活动和经营机构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期权。股票:交易品种期权的上市、停牌、取消或复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期权交易品种要有充足的现货交易基础、充足的市场竞争、充足的交割量等。适合交易股票期权。

第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履行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功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交易对手,为股票期权的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按照货银交易的原则对股票期权实施行权结算。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可从事股票经纪业务期权、自营业务和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从事股票经纪业务期权、证券交易所相关的现货证券经纪业务期权、行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股票期权交易中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隔离制度,防止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要利用做市巴士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的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期权。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颁布实施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十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股票投资者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期权。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独立承担风险。

第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对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产品、服务和信息应当事先作出适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并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有误导性和误导性。经纪合同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的处理方式、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内容。运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解释和公示投资者与其发生争议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的经纪业务,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交易股票期权,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投资者衍生品的统一管理合约账户。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衍生产品账户合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向经营机构统一配发和发行投资者衍生品:账号合约。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申报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衍生产品:账户合约应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相关注册信息一致。

买方应支付版税。股票期权卖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收取使用费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形式缴纳。运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在运营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行权资金,归投资者所有,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使用费、行权资金以及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股票期权交易使用费、行权资金以及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存入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备付金开仓、行权相关现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在存管银行凭条*开立相关现货资金账户。操作的

第十五条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资金存款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股票期权交易的使用费、行权资金和现金保证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分别管理投资者的股票期权交易手续费、行权资金、现金保证金和结算参与人交存的自有资金。结算参与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以证券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具体事宜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权利。股票期权当买方提出行使权利时,股票期权卖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证券或者合法借入的资金、证券进行行权结算。运营机构可以在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提供约定的行权服务。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详细约定该服务的触发条件、行权数量、操作流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向投资者充分说明。运营机构还应当记录服务的实际运营过程,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股票期权合约到期前,经营机构应当采取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提醒投资者妥善处理股票期权交易持仓,并记录提醒事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七条股票期权交易采用无债务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当日结算结果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并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十八条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或违反交收合同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直接从结算参与人处扣收保证金期权,暂不交收和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担保证券,扣收其自营证券,并按照业务规则收取违约金。保证金不足、结算违约的,经营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经纪合同的约定,采取处置投资者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担保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暂时未交付给投资者的证券划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账户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限额持仓、报告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风险揭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活动时,应当建立保证金、无负债当日结算、平仓强制结算、结算担保、风险准备金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相同风险管理制度的,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各自的职责。经营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告大户的名单和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行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平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法》和业务规则合约平仓对结算参与人进行托管。投资者保证金不足,在经营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追加保证金或者投资者保证金为平仓的,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业务规则和经纪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的合约平仓进行强制。因胁迫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平仓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经纪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市场操纵、技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股票正常交易秩序时期权证券交易所根据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决定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调整保证金;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运营机构或投资人调整持仓额度;

(4)限制经营机构或投资者开仓,或要求其有期限平仓;

(5)临时停牌股票期权合约;

(六)其他应急措施。

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该股票期权出现重大结算风险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限制资金出入、强制平仓或者其他紧急措施。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采取上述措施。

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向市场公告,并协助、配合其履行相应的职责。上述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经纪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监控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股票期权市场与其他证券、期货等相关市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场监测、风险控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合作机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发现股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派出机构期权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股票的虚假信息期权交易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手段操纵股票或者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不得利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标的证券市场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期权,或者向他人披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期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操纵股票期权行情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或者利用股票期权行情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披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的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期货公司从事与该股票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期权备付金开仓行权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函等监管措施;应当受到处罚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或者进行相关标的证券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函等监管措施;应当受到处罚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股票期权交易中从事违法活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监控机构是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保证金监控机构。

第二十八条 股票期权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股票期权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一)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是指在股票期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业务中具有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二)做市商是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为其上市股票提供双边连续报价或双边响应报价等服务的机构期权合约。

(三)版税是指买方为购买股票向卖方支付的资金期权合约。

(四)保证金是指用于结算和保证股票表现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期权合约。

(五)衍生产品合约

(六)股票期权卖方是指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期权合约义务仓。义务仓指的是股票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形成持仓头寸。

(七)行权指股票期权合约买方行使以行权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权利,或以约定的结算价结算现金差价。

(八)协议行权是指运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的申报及相关服务的行权。具体服务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由运营机构与投资者在经纪合同中约定。

(九)行权价格是指股票中约定的价格期权合约买入或卖出约定的标的证券或计算行权价差。

(十)结算,包括股票双方的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期权。日常交易结算是指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的资金结算和交收,行权结算是指股票期权的资金结算和交收以及标的证券的结算和交收。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中的资金交收和标的证券交收统称为交收。

(十一)预留开仓,是指投资者将合约的全部金额作为未来行权结算时要交割的证券,并据此卖出对应的认购数量期权。

(十二)认购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约定数量合约合约。

(十三)认沽期权表示买方有权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合约。

(十四)其他未披露信息:指除标的证券市场内幕信息外,对标的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披露的下列信息:

1.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额等相关信息。证券交易场所、存管银行、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控机构在运行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得的;

2.证券期货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3 *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相关单位制定或者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决定;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其他交易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进行股票交易期权。具体业务规范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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