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衔:分析师代表客户投机并亏损(证券交易分析师)
客户为了赚钱,在网上炒白银证券。但在黄委托某贵金属经营公司许昌分公司分析师刘为其操作白银证券交易后,他接连亏损。
为了挽回损失,黄某将分析师刘告上法庭。近日,在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刘当庭赔偿黄某部分损失,两人握手言和。
爆炒银丢失引发纠纷。
2011年10月,黄想在网上炒金银证券。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贵金属经营公司许昌分公司分析师刘。经过商量,两人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协议内容为:黄账户内4.09万元由刘代为操作,资金盈余、亏损后黄承担70%,刘承担30%。协议签订后,两人一直按协议办事。
2012年,刘操作黄某账户,造成损失。根据协议,刘应承担14090元的损失。刘某支付黄某5090元后,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停止支付剩余欠款。
为了索要剩下的9000元,黄多次到刘某的公司找刘某理论。后刘某向黄某出具证明,证明其因操作刘某账户进行白银证券交易,需按约定比例赔偿黄某14090元,其中因系统问题造成的损失9000元。刘认为,这9000元是不可控的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应由自己承担。需要两个人单独讨论。对于刘的说法,黄很难认同。“我给了你钱,并达成了协议。双方一直在执行这个协议,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你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双方一直在争论。无奈之下,黄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支付剩余的9000元欠款及利息。
9000元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谁该为9000元的损失承担责任成为争论的焦点。刘主张,损失不是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而是因为系统停止交易,所以9000元的损失是系统问题,不应由自己承担。刘还出具了收集到的系统故障证据。对于刘的说法,黄并不认可。
承办此案的法官姚了解到,黄某与刘某一直合作愉快,双方并无太大矛盾。这次纠纷只是因为系统问题造成的9000元损失难以达成一致。所以法官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两人也同意调解。
姚首先找到了原告黄,向其说明了利益关系: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协议,但对系统停机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没有明确约定,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因此,刘承担全部9000元的损失是不能接受的。况且诉讼耗时耗力,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在法官的劝说下,黄同意9000元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随后,姚向被告刘某说明了利弊,刘某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经过共同协商,两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刘当庭支付原告黄5050元。此案得到了一劳永逸的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投资贵金属有风险。
市区一家银行的理财师表示,目前国内对金银和期货交易的管理都有专营制度,需要国家授权才有交易资格。投资者在投资时,要寻找正规的投资机构,进行规范合法的交易。此外,他还提醒投资者,投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有一定风险,应在与理财经理沟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谨慎选择。
姚法官还建议,市民在选择此类投资时,尤其是选择投资机构代为投资时,应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协议和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先约定,避免投资过程中出现纠纷。同时,他建议投资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内部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要为了吸引投资者而无所不用其极;注意使用“保证赚钱”或“发财机会难得”等煽动性极强的语言,不要给投资者过高的心理预期。否则一旦投资失败,白银投资者很难接受现状,从而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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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如何把握客观与主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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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常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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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用百分比而不是价位来表示止损距离,5%至10%是通常可以接受的合理幅度。尽管不同承受能力或不同操作风格的人会采用不同的比例,但是,对于不同价位和不同敏感度的个股,仍需设置不同的止损距离。一般而言,股价较低或股性较为活跃的个股,止损幅度应适当放宽,反之则较小。
在买入的情况下,止损价位一般设在上一个局部小底部以下,而且以收盘价为准,以避免被盘中震荡过早地清理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