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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23-01-30 20:46:21 来源:期货知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期货交易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则。为了正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期货交易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则。9c0252c7eab2c24ca52a5ee675bb1e15.jpg

为了正确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期货交易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和规范。* * *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实施时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第二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或者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制定的,规定在未来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和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约定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含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 *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 *批准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 * *批准或者*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有本办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47条规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对会员和交易所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排列合约清单;

(三)组织和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以及其他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存款系统;

(二)当日免债结算系统;

(三)限价系统;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系统;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类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结算担保制度。

第十二条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增加保证金;

(二)调整限价范围;

(三)限制会员或客户数量持仓;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解除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上市、暂停、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解散;

(六)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时,应当征求* * *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用于保障期货交易场所和设施的运行和完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从事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章程;

(四)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续盈利,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营业场所和营业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期货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股东

*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其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业务类型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关闭、解散或破产;

(二)经营范围变更;

(三)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控股股东变更;

(五)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立、收购、参股或终止;

(六)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前款所列其他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或终止;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五)***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第*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止营业超过3个月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

(四)***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前,应当依法结清相关期货业务,返还客户的保证金等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应当终止业务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和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其他期货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取得业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按照客户委托的内容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出盈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共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期货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

(五)***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发出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该清晰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交易量、交易价格、合约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以及其他应当公布的实时行情,并保证实时行情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期货交易实时报价。

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和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不得低于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设立专门账户。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归会员所有,严禁用于会员交易结算以外的其他用途。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转让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根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存入保证金,并支付手续费,税;

(三)***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为每笔客户订单开立专用账户并设定交易编码,不得混合编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同时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和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业经营。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的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 * *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与客户进行结算,并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客户应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或者主动追加保证金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自愿追加保证金的平仓,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因强制会员追加保证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合约平仓。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追加或自行追加010-3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入库入库;

(三)泄露期货交易相关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以该会员的保证金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应当以客户的保证金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获得对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类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与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收回保证金,并以结算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采取其他相关措施;非结算会员的结算、保证金的收取和回收、代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应当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的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期货交易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合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信贷资金或者金融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担保业务的资格应当经*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核准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

境外期货项下的购汇、结汇和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 * *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 * *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行业协会,并缴纳会费。

第45条期货商业同业公会之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46条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ind

(七)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运作及相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七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期货行业协会的活动;

(七)查处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就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被调查事件产权登记相关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调查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期货公司等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期货监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计,并制作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控保证金安全,进行日常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期货经营机构以及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经营规则,规定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机构和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及关联交易等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经营规则或者存在经营风险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且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稳健经营、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审批新业务或分支机构;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配股利和支付薪酬福利;

(四)限制财产转让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分配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相关股东行使权利。

对整改后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持续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相关措施。

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持续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证,关闭其分支机构。

第五十七条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存在严重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期货公司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向司法机关申请禁止其转让、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财产,或者在该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份。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股东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前款规定转让其在期货公司的股份之前,限制股东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软件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 *期货监管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被用于担保等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非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被起诉,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规接受会员;

(二)违规收费手续费;

(三)违规使用和分配收入;

(四)未按规定发布实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规定向*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九)违反*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保证金监控的规定;

(10)限制会员的实物交割总量;

(十一)任用不合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十二)违反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 *款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手续费。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第* *项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本条第* *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 *项、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期货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起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四)违规收取押金,或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 *项第(二)目、第(四)目至第(八)目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 *项、第(二)目的规定处罚。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被起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规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

(五)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七)违反*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保证金监控的规定;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及*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保证金监控的要求;

(十)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变造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信息的;

(十二)任用不合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十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十四)进行混合编码交易;

(十五)拒绝或者阻碍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以外的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 *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第* *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期货公司股份,拒绝配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检查,拒绝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提交或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 *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被起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向客户作盈利保证或未按要求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

(二)与客户商定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

(九)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本条第* *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期货公司等期货交易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提供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之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起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或串通,集中资金优势,持仓利用信息优势优势或联合或连续交易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二)故意相互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行买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四)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市场;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被起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或者单位、个人非法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予以起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被起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等期货交易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期货公司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提供者拒绝配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禁止该个人、单位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入期货市场。

第七十九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已知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的商业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期货合约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等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010-

(五)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转让本合约所含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按规定的结算价结算现金差价,了结到期时平仓爆仓。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持有的品种、数量、交割月份相同的期货交易的行为合约,但方向相反合约、了结。

(7)持仓数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持有的非平仓合约的数量。

(8)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规定的持仓的高额度。

(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出具的、期货交易所认可的标准化交割凭证。

(十)涨跌幅限制是指一个交易日内合约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限制,超过此涨跌幅限制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期货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 *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以及期货监管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人,是指因管理职务、监管职务或者专业职务,或者履行从业人员或者专业咨询人员职责,接触或者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因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期货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期货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三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专门的期货结算机构,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境外机构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交易机构以及境外期货交易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 * *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 * *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五条在期货交易所以外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其他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 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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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成为散户高手,必须要有良好的心态。很多散户,喜欢抄底逃顶。甚至有许多这方面的书籍,教人如何抄底逃顶。这里我又想到了缠师的一句话“底都让你炒了,顶都让你逃了庄家吃谁去?”李嘉诚也说过“永远不赚最后一分钱”,对于股市,也是如此。所以,作为手,不会总想着如何抄底逃顶,他们只严格安装自己的策略来选股持股,不会贸然去抄底逃顶,也不会为一时的涨跌而动摇。有些散户,具备一定的选股能力,但在持股上却做的不好。涨一点就抛,跌了却死扛。却不知道,这正是造成股市亏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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