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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的“规则”——如何从事期货交易(一)

2022-11-24 10:31:14 来源:期货知识

因为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从事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人员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国家机关和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

因为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从事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人员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国家机关和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人员;未能提供开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的配偶。”

况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如果投资者不能达到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将无法参与相关期货品种的交易或从事相关期货业务活动。

提示:投资者适当性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控制创新风险的通行做法。

针对我国期货市场散户数量较多,部分投资者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的特殊情况,股指期货自2010年上市以来,实行了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核心是根据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区分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者审慎参与交易,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后来,该制度扩展到国债期货交易,相应地,形成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除了金融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国期货业协会2014年12月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制度,对客户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不同层次的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销售适当性的最终责任由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与销售机构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完善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强化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有利于在证券期货市场不同业务和产品之间形成统一的适当性制度。通过规范分类分级标准、明确经营机构义务,将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至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增强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055-79000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按照多维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该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界定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明确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

二是明确底线要求和责任分工

三是规定了业务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严格规范相关行为。根据该办法,运营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评价数据库并每年更新;提出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细化动态管理、警示、录音录像等义务。在寄售或者代销过程中,受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负有了解产品信息和制定相应标准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制定适当性匹配、风险控制、监督问责等内部管理制度,不采取考核激励措施鼓励员工不当销售,定期自查,妥善保存数据。

第四,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为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差异化服务。要求普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受特殊保护。运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不得主动向普通投资者推荐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运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争议的,运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对投资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五是强化监管自律职责和法律责任,确保相应义务得到落实。《办法》规定了监管自律机构在审核和关注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安排、监督适当性制度实施、制定和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并对每项义务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罚,确保运营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

为配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055-79000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分为五类,从低到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类别)、C2、C3、C4、C5。同时,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R1、R2、R3、R4、R5。适当匹配是基于并行对接的原则,实现向后兼容,即C5可以购买R1到R5的所有产品,C4可以购买R1到R4的产品,以此类推。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清单,商品期货被定义为R3,金融期货、期权和现行交易规则中有资本门槛的特定品种被定义为R4,场外衍生品按有限和无限敞口被定义为R4和R5,场内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咨询业务和风险管理子公司按涉及的工具均被划分为R3至R5,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备案机构标准对接R1至R5。经营机构可将此清单作为进一步细分的参考,但自身经营机构的风险等级清单不得低于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区别对待,“新老断绝”。即使按照新规,除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如果提出要求,也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购买高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此时,投资者需要签署专门的风险提示函,确认其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期货公司还需要更多地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并给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个r

标签:期货交易 本文来源:期货知识责任编辑:期货交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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